保障内容/各被保险人最高保障限额(元) | 经典计划 ¥98元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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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障 | ||||
意外事故身故及残疾保险金 | 成年人200,000 未成年人200,000 |
成年人300,000 未成年人(28天-9周岁)200,000 (10-17周岁)300,000 |
成年人600,000 未成年人(28天-9周岁)200,000 (10-17周岁)500,000 |
成年人1,000,000 未成年人(28天-9周岁)200,000 (10-17周岁)500,000 |
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 200,000 | 300,000 | 600,000 | 无 |
急性病身故(含猝死)(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 50,000 | 50,000 | 50,000 | 50,000 |
意外事故及疾病医疗费用补偿(含门急诊及住院医疗) | 100,000 | 200,000 | 400,000 | 成人500,000 未成年人400,000 |
慰问及探访费用 | 8,000 | 8,000 | 8,000 | 8,000 |
每日住院津贴收入 | 无 | 无 | 3,000(RMB100/天) | 3,000(RMB100/天) |
旅行紧急手机费用 | 无 | 无 | 1,000 | 1,500 |
24小时全球紧急救援 | ||||
医疗运送与送返 | 500,000 | 750,000 | 1,000,000 | 1,000,000 |
身故遗体送返及丧葬费用 | 100,000 | 150,000 | 300,000 | 300,000 |
* 其中丧葬费用限额 | 16,000 | 16,000 | 16,000 | 16,000 |
个人财物保障 | ||||
旅行者行李及随身财产(包括手提电脑及手机) | 3,000 | 4,000 | 5,000 | 10,000 |
* 其中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旅行者个人钱财及旅行证件 | 6,000 | 9,000 | 12,000 | 13,000 |
* 其中个人钱财遗失 | 1,000 | 1,500 | 2,000 | 3,000 |
* 其中旅行证件遗失 | 5,000 | 7,500 | 10,000 | 10,000 |
旅行者信用卡盗刷(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 2,000 | 5,000 | 8,000 | 8,000 |
旅行家居财物保障 (每件/每套物品赔偿限额RMB1,000) |
无 | 3,000 | 5,000 | 5,000 |
旅行阻碍保障 | ||||
旅行行李延误(每6小时延误赔偿额 RMB500) | 500 | 1,000 | 1,500 | 1,500 |
旅行延误(每5小时延误赔偿额:RMB300) | 600 | 600 | 600 | 1,200 |
旅行变更 | 1,000 | 2,000 | 3,000 | 10,000 |
个人责任 | ||||
旅行个人责任 | 800,000 | 800,000 | 1,000,000 | 1,000,000 |
保障期间的自动延长 | ||||
保障期间的自动延长 | 最长10 天 | 最长10 天 | 最长10 天 | 最长10 天 |
最高150万“意外+医疗”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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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旅游,高性价比
1.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计划或实际前往或途经俄罗斯、乌克兰、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叙利亚、委内瑞拉、古巴、阿富汗、白俄罗斯、伊朗、朝鲜、缅甸、尼泊尔,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2.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出发,返回中国大陆的旅行。本保险不承保外籍人士返回原籍国的旅行。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必须完整覆盖被保险人离开及返回到日常生活、工作所在地的旅行期间,不支持分段购买。本保险不承保在投保本保障计划时已置身于境外的被保险人。
一、投/被保险人
1、投保人、被保险人证件:身份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本计划的成年人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80周岁,未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为28天至17周岁。71周岁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和“突发急性病身故(含猝死)”和“意外事故及疾病医疗费用补偿(含门急诊及住院医疗)”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3、本保险不承保在投保本保障计划时已置身于境外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间
1、以保单列明保险期限为准。
2、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必须完整覆盖被保险人离开及返回到日常生活、工作所在地的旅行期间。
三、保障国家
1、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计划或实际前往或途经缅甸、俄罗斯、乌克兰、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叙利亚、委内瑞拉、古巴、阿富汗、白俄罗斯、伊朗、朝鲜、尼泊尔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2、本保险单保障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地区出发全球范围内的海外旅行,涵盖地区包括但不仅限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南非、克罗地亚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及所有申根国家,包括但不限于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含格陵兰岛及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波兰、捷克、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马耳他及列支敦士登等国家和地区。
3、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出发,返回中国大陆的旅行。本保险不承保外籍人士返回原籍国的旅行。
四、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2、根据保监发〔2015〕90号的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但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以及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投保年龄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投保年龄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故对于被保险人的投保限额超过上述规定的,我司不再承保,若尚未达到限额的,本公司仅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
五、保险责任及释义
1、本保单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障可涵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或未向本公司声明并由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六、费用补偿原则
1、本保险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七、重要提示
1、保险人不应当被认为对下列情形提供任何保险保障或负责支付任何索赔或提供任何利益:如提供该任何保险保障、支付该任何索赔或者提供该任何利益会使保险人受到联合国决议或者中国、欧盟、英国或美国的贸易或经济制裁、法律或法规下的任何制裁、禁令或者限制。
2、本保险对于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以下国家或地区发生的事故不提供救援服务。1)亚洲:英属印度洋领地,Cocos Islands,东帝汶,朝鲜,缅甸,伊朗,叙利亚,阿富汗;2)欧洲:克里米亚地区和扎波里兹日亚、赫尔松、顿涅茨克和卢汉斯克人民地区、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3)南美洲:委内瑞拉;4)非洲:厄立特里亚,索马里,圣赫勒拿岛,西撒哈拉,利比亚,刚果(金),乍得,中非,科摩罗;5)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韦岛,圣诞岛,法属南部领地,赫德岛和麦克唐纳群岛,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皮特凯恩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图,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6)南极洲。
3、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侵略、外敌行为、敌对(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受任何政府或国家权力机构的指挥对财产的没收或国有化或征用或毁坏或破坏的、暴乱骚乱。本计划不承保途径或前往现阶段已处于战争状态、已被宣告为紧急状态;或在将来处于战争状态、被宣告为紧急状态的地区和国家的旅行者。本计划不承保途径或前往已被外交部、文旅部(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由于疫情原因列为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旅行者。
4、对于旅行延误保障利益,保险人对下列情形下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为中转或联程航班(中转或联程延误发生地在境外的不包括在内)。
八、投保份数
1、本产品每人仅限购买一份。若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含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九、如实告知
1、本人已经如实填报一切重要的有关资料,绝无隐瞒或保留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十、保险费支付
1、本保险需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十一、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开始前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将退还已缴保费,保险合同关系自本公司同意退费之日解除。但在生效日当日或之后客户申请撤销保险合同的,保费将不再退还(仅适用于短期保障计划)。
2、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开始前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将退还已缴保费,保险合同关系自本公司同意退费之日解除。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单,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但本公司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本合同将于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退保时对于已经生效的保险天数,本公司将按照同一保险计划项下的短期保障计划结算保费(仅适用于全年保障计划)。
十二、服务热线
1、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50 (提供周一至周日8:00--21:30报案、咨询、投诉、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等服务)。
2、24小时紧急援助专线:+86 021-61297926 (全天候提供报案、索赔指引咨询、转运、医疗费用担保和垫付、旅行证件丢失援助等服务)。
十三、分支机构
1、目前,安盛天平已在上海、北京、广东、深圳、浙江、江苏、四川、河北、湖北、山东、重庆、天津、广西、大连、山西、云南、宁波、青岛、河南、安徽、内蒙古、陕西、福建、东莞、佛山、苏州设有分支机构。本公司理赔服务中心位于上海,所有理赔案件的申请需递交至上海理赔服务中心统一处理。在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情况。
十四、本投保须知、保险单、投保单/投保申请、保险条款、批单或备注(如有)及其他约定书(如有)均为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十五、请您了解本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了监管要求,若需进一步了解本公司最新季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及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请登录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www.axa.cn查询,该信息可以作为您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
【温馨提示】
【保险单证送达方式】
购买本产品后,安盛天平会向您投保时提供的邮箱发送电子保单。您也可以通过安盛天平官方微信公众号“安盛天平保险”或登录安盛天平官网www.axa.cn上查询、下载电子保单。
【保费发票等凭证送达方式】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如需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登录安盛天平财产保险官网:www.axa.cn,首页-【客户服务】-【保单服务】-【电子发票领取】-【非车险保单】,输入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验证码信息后,点击【申请发票】,即可提交电子发票申请。
2、关注微信公众号“安盛天平保险”,点击【保单服务】-【保单中心】,需进行实名注册绑定客户个人信息,点击【我的发票】,选择【非车险】输入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证件号、验证码后,点击【立即查询】,即可申请领取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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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可承保28天-80周岁(含),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保障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地区出发全球范围内的海外旅行,涵盖地区包括但不仅限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南非、克罗地亚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及所有申根国家,包括但不限于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含格陵兰岛及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波兰、捷克、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马耳他及列支敦士登等国家和地区。
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计划或实际前往或途经缅甸、俄罗斯、乌克兰、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叙利亚、委内瑞拉、古巴、阿富汗、白俄罗斯、伊朗、朝鲜、尼泊尔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可以。但请关注:
1、如用于办理申根签证,建议购买“医疗费用补偿”保障保额在30万及以上的保险。
本保险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障可涵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治疗费用。
若您在旅游途中需要任何紧急援助,请直接拨打24小时紧急援助热线:+86 21-61297926。
全年保障是指保单的有效期为一年,可保障您在有效期内的多次旅行,但每次旅行的保障期限最长为182天。
本保险最早可于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
不可以,保险不承保在投保本保障计划时已置身于境外的被保险人。
在同一保障期间内,本产品同一被保险人仅限购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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