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产品仅承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被保险人:
1)年龄为180天至65周岁(含)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无残疾的自然人;且
2)职业类别属于《安盛职业类别表2020》下1-4类的人员;且
3)投保证件为身份证,且最近一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居住满183天。
2.根据保监发〔2015〕90号的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但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以及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投保年龄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投保年龄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故对于被保险人的投保限额超过上述规定的,我司不再承保,若尚未达到限额的,本公司仅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
3.“意外事故残疾保险金”给付标准:被保险人自本产品约定承保的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全文同)(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者,则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该项身体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4.意外事故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本产品的保障范围为中国大陆境内
6.等待期:指自本保险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计等待期
7.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原因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及 “器官移植原因导致HIV感染 ”不在 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不在此限),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因驾驶二轮或三轮机动车/电动车/电瓶车/摩托车、进行赛马、需要使用水下呼吸装置的水下活动、潜水、滑水、冲浪、跳水、滑翔翼、跳伞、空中跳跃、滑雪或冰上运动、狩猎、勘探地上坑洞、探险、任何种类的速度竞赛或比赛(徒步除外)、蹦极、篮球、足 球、橄榄球、自行车、竞技体育、极限运动、使用特定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鞋底钉、冰爪、镐、锚、螺栓、竖钩、锁扣、引绳或顶绳攀登的锚定设备等)攀登山峰或下山、海拔5000米以上的任何活动、攀岩运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运动、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2)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3)被保险人参与3米及以上高空作业或涉电作业。
8.本保险合同不承保有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过去2年内投保人身保险或健康保险时,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者附加相关条件承保。
2)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因为以下症状请过病假或者去医院门/急诊:反复头痛/胸痛/腹痛(超过1个月)、晕厥、气急、紫绀、不明原因持续或反复发热(超过2周)、抽搐、不明原因的出血/咯血/呕血/便血或黑便(非痔疮出血)、反复呕吐、不明原因的持续或间歇性疼痛(超过1个月)、黑痣增大、皮肤或粘膜的溃疡久治不愈,不明原因持续消化不良、中重度贫血(男性Hb<11g/l,女性Hb<9g/l)、进行性加重的震颤、肌肉萎缩、运动功能障碍、进食梗噎感或吞咽困难、浮肿、黄疸、血尿、蛋白尿、性质不明的肿块/结节/肿物/赘生物/占位;消瘦(非健身原因所致的体重减轻5公斤以上)。
3)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发现健康检查结果异常(包括妇科检查异常、乳房检查异常含乳房结节)并被建议需要进一步检查、治疗、手术、或复查的。针对以上健康检查异常,如满足以下情况则为例外事项可进行投保:a)甲状腺异常:甲状腺囊肿b)轻度脂肪肝:腹部B超提示为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c)血脂偏高:未经药物控制的情况下,甘油三脂小于4mmol/L且总胆固醇小于7mmol/L;d)高/低血压:未经药物控制的情况下,收缩压90mmHg~160mmHg、舒张压60mmHg~100mmHg;e)鼻炎、咽炎、慢性扁桃体炎、腺样体肥大、慢性浅表性胃炎;f)感冒引起的血常规检查异常;g)乳腺小叶增生无结节或囊肿,或诊断为BI-RADS 1-2类乳腺增生。
9.本保险合同不承保有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过往或目前患有下列疾病:(1)良、恶性肿瘤(含原位癌),癌前病变;(2)糖尿病,2级或以上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心脑血管疾病*; (3)肝脏疾病*,肾脏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接受过组织或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结节病;(4)癫痫,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氏病,精神病,先天性疾病,瘫痪,智力障碍,严重视力或听力障碍,中重度残疾,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5)法定传染病(包含甲类及乙类)*,性病,艾滋病及HIV阳性;(6)对于女性被保险人:过往或目前患有葡萄胎或其他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宫颈不典型增生,多囊卵巢综合征。半年内存在阴道异常出血,乳头异常溢液,疼痛,糜烂或回缩,乳房表面皮肤凹陷,皱褶或皮肤收缩等症状。其中:a)心脑血管疾病是指:冠心病,心肌病、心肌梗死,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二级(含)以上,脑梗死,脑出血,脑外伤后遗症,;b)肝脏疾病是指:肝炎(肝炎病毒携带者),肝硬化,重型再障性贫血;c)肾脏疾病是指:慢性肾炎、肾萎缩、肾功能不全;d) 呼吸系统疾病是指: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结节病、间质性肺病、支气管扩张、呼吸功能不全。e)消化系统疾病是指:结直肠息肉,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或克罗恩病;f)法定传染病(包含甲类及乙类)是指:甲类(鼠疫、霍乱);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甲型H1N1流感、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2)2周岁以下被保险人出生时被诊断为体重低于2.5公斤,早产,窒息,发育迟缓,脑瘫。
3)被保险人过去2年内住院或被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手术或治疗。针对以上住院病史,如满足以下情况,则为例外事项,可进行投保:a)剖腹产、顺产b)鼻炎c)急性呼吸系统疾病d)单次发作已痊愈的肺炎e)上呼吸道感染住院f)急性肠胃炎、急性阑尾炎g)胆囊结石已进行胆囊切除手术h)胆囊息肉已进行胆囊切除手术且病理结果为良性i)意外受伤引起的软组织损伤j)意外住院在5天内且已痊愈,并无后遗症或器官缺损;k)新生儿母乳性黄疸无其他并发症。
10.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专职或兼职从事属于以下所列种类的职业:
农牧渔业:有毒动物饲养工(蛇、蝎子、蜈蚣等)、捕鱼人(内陆、沿海)、养殖工人(沿海)、远洋渔船船员、近海渔船船员;
木材森林业:伐木工人、锯木工人、装运工人、挂钩工人、木材搬运工人;
矿业采掘业:矿工、采掘工、爆破工、海上作业人员、潜水人员、采石业工人、采砂业工人、陆上油矿开采技术员、油气井清洁保养修护工、钻勘设备安装换修保养工、钻油井工人、井下作业工;
陆运: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搬运工人、装卸工人、矿石车司机及随车工人、铁路货运、铁路搬运工人;
海运:救难船员、客货轮(远洋)所有随船人员;
空运:直升机飞行人员;
建筑工程:
建筑公司:钢骨结构工人、鹰架架设工人、铁工、焊工、建筑工程机械操作员、拆屋、迁屋工人、凿岩工、装饰装修工(室外)(基础装修至毛坯);
铁路公路铺设:现场勘测人员(山区)、铺设工人(山地)、维护工人、电线架设及维护工人、高速公路工程人员(含美化人员)、铁路舟桥工;
造修船业:拆船工人;
装璜:室外装璜人员、金属门窗制造工人、金属门窗装修工人安装玻璃幕墙工人、钢结构安装工、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及维护人员、电梯升降机安装工人(高空)、木制家具制造工人;
测绘工程:海洋测绘工程技术人员(海上作业)、地质探测员(山区)、地质探测员(海上)、海湾港口工程人员、水坝工程人员、挖井工程人员、桥梁工程人员、隧道工程人员、潜水工作人员、爆破工作人员、挖泥船工人;
制造加工维修业:
冶金业:高炉原料工、高炉炉前工、高炉运转工、炼钢原料工、炼钢工、炼钢浇铸工、炼钢准备工、铁合金电炉冶炼工、火法冶炼工、烟气制酸工、酸洗工、金属材热处理工、焊管工、金属挤压工、铸轧工、铸管工、硬质合金成型工;
机械制造维修业:车床工、车工、铸造工、锻造工、冲压工、剪切工、金属热处理工、粉末冶金处理工、电切削工、锅炉设备装配工、铁心叠装工、铁路车辆制造装修工、制浆设备操作工、制浆废液回收利用工、焊接工、冲压工、剪切工、玻璃加工工;
电机业:有关高压电之工作人员;
水泥业(包括水泥、石膏、石灰、陶器):水泥生产制造工、采掘工、爆破工、石灰焙烧工、加气混凝土制品工、装饰 石材生产工、石棉制品工、金刚石制品工;
化工业:防腐蚀工、油制气工、炼焦工、焦炉机车司机、煤制气工、煤气储运工、硫酸铵生产工、过磷酸铵生产工、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盐酸生产工、磷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烧碱生产工、氟化盐生产工、缩聚磷酸盐生产工、气体深冷分离工、制氧工、工业气体液化工、二氧化硫制造工、脂肪烃生产工、橡胶生产工、化纤聚合工、其他有毒 物品生产工、火药炸药业制造人员、子弹制造人员、火工品制造人员、烟花爆竹业人员;
11.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专职或兼职从事属于以下所列种类的职业:
出版广告业:战地记者、广告招牌架设人员、霓虹光管安装及维修人员;
娱乐业:武打演员、特技演员、广播电视天线工、动物园驯兽师、高空杂技、飞车、飞人演员;
文教机构:飞行训练教官及学员、特殊运动班学生(拳击、摔跤、跆拳道等)、武术学校学生;
公共事业:电台天线维护人员、光缆铺设人员、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变压器检修工、变电设备检修工、牵引电力线路安装维护工、电力设施架设人员、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
服务业:高楼外部清洁工、烟囱清洁工;
公检法等执法检查机关:警务特勤、防暴警察、武警、防毒防化防核抢险员、一般事故抢险员、消防队队员;
军人:特种兵 (海军陆战队、伞兵、水兵、爆破兵、蛙人、化学兵、负有布雷爆破任务之工兵、情报单位负有特殊任务者)、空军飞行官兵、空军海洋巡弋舰艇及潜艇官兵、前线军人、军校学生及入伍受训新兵;
职业运动:滑雪人员、橄榄球球员、摔跤运动员、职业拳击运动员、业余拳击运动员、马术运动员。
12.本产品每个被保险人仅限购买一份。若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含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13.被保险人若有任何职业变更,须于10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公司以作调整。未如实告知职业的,保险人有权据此解除保险合同乃至拒赔。
14.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开始前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进行审查同意后,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退保,但本公司已根据本产品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15.请您了解本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了监管要求,若需进一步了解本公司最新季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及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请登录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官网www.axa.cn查询,该信息可以作为您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