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为出生满30天-80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投保告知要求的自然人。被保险人适用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投保年龄、投保方案及有无社保等因素关联。
被保险人居住地为中国大陆境内是本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条件。如果任何被保险人停止在中国居住超过连续三个月的话,请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保留改变保费或拒绝承保的权利。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1年,最早的保险期间起期为投保成功之日的次日零时。
三、等待期
等待期指自本保险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合同,因癌症导致的住院医疗责任和其它医疗责任的等待期为90天,非癌症导致的住院医疗责任和其它医疗责任的等待期为30天,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及续保时不计等待期。
四、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1、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2、本保险提供三种保障计划:经典计划、隽升计划和至尊计划,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经典计划的保障区域为大中华地区(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隽升计划和至尊计划的保障区域为亚洲地区(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3、每种计划提供三种年免赔额供选择,分别为0/18,000/45,000。
五、赔付比例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计划的其它医疗保险责任赔付比例为100%。
六、费用补偿原则
本保险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以及保险人在本合同下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以抵扣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七、就诊医院
本保险的的就诊医院限制如下表所示。
计划名称 |
经典 |
隽升 |
至尊 |
地域范围限制 |
大中华 |
亚洲 |
亚洲 |
就诊医院限制 |
不涵盖大陆地区的私立医院 |
无 |
无 |
八、投保份数
每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限购壹(1)份,多投无效。
九、保险费支付
本保险须一次性支付全年保险费。
十、犹豫期及保险合同的解除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14日(含第14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本公司将全额退还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撤销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将全额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期间内无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述计算公式退还保险费:退还保险费金额=已交保险费*(原保险期间-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原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按日计算。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对于保险期间内已有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十一、续保(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保单期间届满前30天内向本公司申请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仍可在15天内申请续保并交纳保险费,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与上一年度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时间上连续未间断。
十二、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在保障区域之外就医。
2、自杀或自杀未遂,自残伤害或任何此类尝试,无论自杀或自残时精神是否正常。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4、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或试图违反法律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既往症或任何相关的或后续的病症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但被保险人已在投保单中向保险人披露并经保险人书面认可者除外;
2、由于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
3、纯粹为接受专职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职业治疗及言语治疗)而住院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4、预防性治疗及预防性护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并无症状下的一般身体检查、定期检测或疾病筛查引发的相关费用、或仅因被保险人及/或其家人过往病历而进行的疾病筛查或检测、头发重金属元素分析、接种疫苗或购买健康补充品引发的相关费用。为免存疑,下列相关治疗费用除外:
(1)为了避免因接受其他医疗服务引起的并发症而进行的治疗、检测、检査或治疗;
(2)移除癌前病变;
(3)为预防过往伤病复发或其并发症的治疗。
5、购置个人用品及使用电话、电视、广播、报纸、访客餐饮、报告费、打印费以及任何非医疗的行政费用。
6、妊娠、分娩、流产、人工终止妊娠、宫外孕、不孕症和由此引发的所有并发症或由此引发的任何费用,但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并在保险单中明确列明承保的除外。
7、节育措施,辅助生育措施、绝育或任何由此引发或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
8、包皮环切、阳痿或勃起障碍和由此引发或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
9、性病、人体免疫缺损病毒(HIV)相关疾病(包括艾滋病及与艾滋病相关的综合症状(ARC)及其任何突变、衍化或变异)的任何治疗或检查费用。
10、变性手术及其任何相关治疗费用。
11、被保险人八(8)岁之前发病或确诊的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及其任何相关治疗费用。
12、不符合本合同家庭看护约定的非医院内护理费用、休养治疗或疗养院治疗费用,任何老年精神病学、或任何因精神性、心理性、精神或神经混乱及其任何生理或身心原因或表现、酗酒和药物滥用、成瘾品滥用引起的治疗费用,但保险单中明确为本保险合同承保的精神病治疗除外。
13、视力测试、屈光缺陷(包括近视、远视及散光)的任何治疗费用;眼镜、单片眼镜、隐形眼镜、太阳眼镜、激光援助屈光角膜层状重塑术、激光眼科手术或类似的产品或矫正手术费用。
14、由于以下运动导致意外伤害或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专业运动或职业竞赛、定点跳伞、悬崖跳水、乘坐或学习驾驶无飞行许可证的飞行器、潜水深度达到或超过二十(20)米、徒步行至海拔三千五百米(3500)或以上的高度、乘坐热气球、徒手攀岩、使用或不使用绳索的登山、蹦极、峡谷漂流、滑翔、空中滑翔跳伞运动、驾乘机动滑翔伞、跳伞或洞穴探险;
15、由于以下运动导致意外伤害或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武术、水肺潜水深度达到或超过十(10)米但小于二十(20)米、徒步行至海拔两千五百米(2500)但低于海拔三千五百米(3500)的高度、在滑雪道外的滑雪或进行的任何其他冬季运动,除非该活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不是单独行动的;
(2)被保险人是在获得当地认证的合格的导游或教练的陪同下,或被保险人本身拥有资质且在相关机构或组织的允许范围内进行的;
(3)被保险人没有违背医嘱;
(4)被保险人没有违背当地政府等的严令警告或劝导;
(5)被保险人在进行活动时采取所有合理的防御措施并使用适当的设备。
16、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发生的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17、使用任何未经用药所在国家官方批准的药物或因未按照医嘱或用药说明用药的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任何治疗费用;任何维生素及营养品费用,任何滋补类中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膏方、人参、阿胶、鹿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犀角、牛黄、麝香、鹿茸、铁皮枫斗。
18、任何实验性治疗费用,任何未经公开权威机构证实安全有效的治疗费用。
19、儿童身体和心理发育迟缓、性早熟、学习障碍、行为问题的治疗、评估和评级费用。
20、脱发的相关治疗费用。整容或整形外科手术/治疗,或与以前整容或整形外科手术/治疗相关的任何治疗费用,但因意外事故或外科手术后在恰当的医学阶段实施的,且在手术前已得到保险人批准用于恢复功能或外形的手术或治疗除外。
21、从身体任何部分抽除脂肪或多余组织引发的任何费用,无论是否存在医学或心理需要;治疗肥胖、减轻或增加体重的费用。
22、已获得的由任何政府、雇主或第三方提供的医疗或保险计划赔偿的费用。
23、获得器官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或捐献者引起的任何费用。
24、购置任何肾透析用设备、仪器、器材、机器以及用品的费用。
25、酒精依赖综合症或毒瘾的治疗费用。
26、睡眠紊乱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鼾症、疲劳、失眠、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及睡眠测试。
27、牙科医生进行的牙科治疗、口腔颌面手术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在住院期间接受的急症治疗及手术不受此限),以及出院后的跟进牙科治疗及口腔手术而产生的费用。
28、对于永久性神经损伤或持续性植物人状态超过九十(90)天的住院治疗费用。持续性植物人状态为:对周围环境无反应,完全丧失对自身和周围的认知能力,即使病人能够睁开双眼和自主呼吸,该状态持续超过四(4)周且无好转或康复迹象。
十三、本保险不承保从事以下危险职业的被保险人:如军队、赛车、职业运动或任何高危职业(如高处或水下等危险作业)、暴露于化学品(如强碱、烟雾、溶剂等)、生物品(如病毒、细菌)等有健康或意外风险的环境中的职业。
十四、如实告知
投保人须确认被保险人过往或目前没有出现《健康问卷》所述的症状或情形,如本公司有疑义的,在保险生效前或存续期间皆有权对此进行调查,需要投保人予以授权并配合。
投保人须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本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绝无隐瞒或保留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本公司评估风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并同意将《健康问卷》和投保信息作为本公司和投保人所定合同的一部分,否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分支机构
目前,安盛天平已在上海、北京、广东、深圳、浙江、江苏、四川、河北、湖北、山东、重庆、天津、广西、大连、山西、云南、宁波、青岛、河南、安徽、内蒙古、陕西、福建、东莞、佛山、苏州、无锡设有分支机构。本公司理赔服务中心位于上海,所有理赔案件的申请需递交至上海理赔服务中心统一处理。在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情况。
十六、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投保人可以致电本公司客服热线95550或登录本公司官网www.axa.cn查询保单及保险条款;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除外责任、免责条款、赔偿限额、免赔额、一般条件等黑体字/彩色标题标注的条款内容,如有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向本公司保险业务人员进行询问。
十七、请了解本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了监管要求,若需进一步了解本公司最新季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及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请登录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官网www.axa.cn查询,该信息可以作为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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